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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7-10-16    来源: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1474 次

      一、出台背景。《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而出台的一项管理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福建省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在保障群众基本广播电视文化权益,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运行维护和公益事业两部分:

运行维护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广播电视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每年每套不低于10元。

(二)农村有线广播行政村“村村响”设施;每年每套不低于15元。

(三)农村有线广播应急预警系统乡镇广播设施;每年每个乡镇不低于200元。

(四)承担转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任务的高山发射台。每年每个台站不少于5000元。

公益事业补助,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重点向23个省定重点扶贫开发县倾斜。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县级广播电视台数字化更新改造;

(二)高山发射台站受灾、毁损的恢复和重建;

(三)其他县级广电部门事业发展项目。

三、补助资金分配程序

(一)申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于6月30日前,向全省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等基层广电部门印发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补助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二)初审。按照本办法规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及调研。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申报项目情况,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审议,于8月31日前,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拨付。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补助标准于9月30日前,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共同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四、违规处理。《办法》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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