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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时间:2017-10-30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1561 次

各设区市人社局、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名额  

此次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表彰名额为: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230个、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210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8个、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7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通知规定的名额和条件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推荐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7〕157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候选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拟推荐先进集体,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先进工作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企业、企业负责人、企业基层一线职工须按照评选通知的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  

  四、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于10月31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征求意见表》《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和推荐单位公示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奖励和处分情况)。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同时附1份3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之后,向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报送正式评选材料。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将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下载。

联系方式: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处

联系人:卢广明、郑剑飞                  

电话:0591-22025246、88116590    

  电子邮箱:sxwcbjrsc@126.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附件1.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年来,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创作导向、出版导向,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各方面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推动行业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处级及以下单位或内设机构。

2.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处级及以下的在职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230 个;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10 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五年来本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精心组织重大宣传,扎实推进精品工程,在做大做强主题主线宣传、弘扬先进文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强化阵地意识,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有效提高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提升监测监管能力,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深化改革,加快事业产业发展,在精品力作生产、公共文化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媒体融合发展、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

(二)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廉洁自律,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5 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宣传报道与作品创作生产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做出突出贡献。

2.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工作中,敢于担当,守土尽责,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扎实做好监测监管工作,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打造公平公正发展环境做出显著成绩。

3.在事业产业改革发展工作中,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加快发展,为提高行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做出突出贡献。

4.在公共文化建设工作中,优化项目实施,提高服务质量,扎实服务基层,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做出显著成绩。

5.在媒体融合发展工作中,创新思路举措,加快技术革新,突破关键节点,为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度融合、一体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6.在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中,积极参与对外交流活动,实施对外交流项目,拓展“走出去”渠道,增强“走出去”合力,为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7.立足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得到群众认可;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实行差额推荐评选,自下而上层层审核公示。

1.基层单位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人选,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严格按分配推荐名额数量提出推荐对象,按推荐顺序排列,报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3.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统筹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向各省级评选机构反馈。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并向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5.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 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工作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料。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含)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劳动模范总数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少于30%;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20%以内,一线职工总数占劳动模范总数比例不少于50%;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 %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强化审核措施,做到推荐对象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信访举报必查,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推荐,确保评选推荐质量。特别是要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和一贯表现,认真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严格甄别,突出典型。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得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8 );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9);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10)。

(四)按时报送材杆,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进度安排:

(一)初审环节

2017 年11月10 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包括产生程序、推荐意见等)、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 字左右的主要事迹,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详实、重点突出。

(二)复审环节

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2017年12月18日前将复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1)、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7)、征求意见表(附件8、9、10 ) ,均用A4 纸打印,一式5 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人选另附一张二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须同时发送电子版至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表格电子版可到总局网站www. sapprft.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分别授予“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及“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成立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和审核工作。

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7年10 月17日前将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2)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联系方式

(一)国家街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李静、池霏霏、韩光昊、李春成

联系电话:(010)86097347、86096083 

传真:(010)86098771 

电子邮箱:pxbz@chinasarft.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84233475(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2.评选工作联系表

      3.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4.企业征求意见表

      5.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6.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7.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8.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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