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11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66项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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