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申请对象: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及居住区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三、四条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程安装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随验收材料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