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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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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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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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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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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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157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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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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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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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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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申请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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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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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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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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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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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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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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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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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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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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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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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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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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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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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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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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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谢雪花、卢启炬 0591-88116587、8811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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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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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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